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程序有哪些?
请问下,餐饮服务许可证怎么注销?有哪些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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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事项:《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二、许可对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
四、许可收费:不收费
五、许可数量:无限制
六、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听证时间、整改复查时间)
七、许可条件: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国家局、省局、市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4、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一式2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餐监科
申请受理电话:6239130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按要求补全;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制作餐饮服务许可材料接收单并签字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记录备查。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1、岗位责任人:餐监科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资料审查情况,餐监科工作人员和科长分别提出审核意见:
①符合规定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3、工作时限:15工作日
(三)监督
1、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①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②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③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④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餐监科入档。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2)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餐监科入档。
(3)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餐监科工作人员,局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同意注销的,由餐监科工作人员制作《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局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2)根据审定意见,不同意注销的,由餐监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局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3)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餐监科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局公众网站公告。
(6)餐监科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3、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条件
1.《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3.《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4.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5.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需提交的资料和证件
1.《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一式两份;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
3.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理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申请人无因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等情形的证明材料。(由办事窗口负责在受理时与局相关部门联系出具)。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
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6.《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7.《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