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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馆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经营管理 浏览: 1次 发布时间: 2011-07-27 09:39

请问一下饭馆卫生该如何规范管理呢?

共有 2 个回答

回答者: victor_xlm 2015-09-09 02:22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章 资 格

  第五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

  (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

  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第七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章 任 免 第八条 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

  (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

  (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卫生机构中聘任。第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卫生监督任务可从全国聘任国家特派的卫生监督员。 第十条 为辅助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职责,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助理监督员或检查员。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一)非在职人员;(二)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四)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药品监督员的聘任,不受本条所列(一)、(二)项所限。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所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议原聘任机关撤免:

  (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

  (二)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三)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四)在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工作考核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办理解聘手续。 被撤免和解聘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收回其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帽徽、标志等,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

  (三)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五)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

  (七)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和药品知识培训;

  (八)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它监督任务。第十六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九)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聘任的各类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聘任卫生监督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辖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助理监督员、检查员以及各地依据地方性卫生法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的规章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回答者: szmshj_001 2015-09-09 09:07

  一、规范规定餐饮业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影响范围之外。而宁波很多大排档和临街小快餐店往往直接将熟菜临街放置,基本没有防尘设施。

  二、规范规定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宜独立设置。宁波很多饭店因场地狭小,往往在店前店后地面上进行粗加工,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分设清洗水池的做法在一些饭店中更是难以看到。

  三、规范对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的卫生要求作了规定。这方面的规定以前没有明确。规范规定从事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更衣、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应佩戴口罩。这对宁波的一些饭店和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规范规定从事生食海产品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用于生食海产品加工的工具、容器应专用;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等。卫生专家认为,这一条对宁波的餐饮业来说特别重要,宁波往年一些食物中毒事故有许多都是因生吃海产品不当引起的。

  五、规范对集体用餐配送进行了专门的规定,特别规定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规范还规定配送的集体用餐及重要接待活动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六、规范对餐饮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规范规定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以下情形时应洗手,包括开始工作前、上厕所后、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咳嗽、打喷嚏、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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