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0-08-29 00:00 浏览量: 1339
琼海中原两餐馆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被罚

    琼海中原大众文昌鸡海鲜店、琼海中原海源文昌鸡海鲜美食园由于销售国家Ⅱ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鳞砗磲,分别被罚1.5万元。这是记者昨日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的。

   据介绍,5月6日,琼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琼海中原大众文昌鸡海鲜店及琼海中原海源文昌鸡海鲜美食园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店涉嫌销售国家重点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当即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琼海中原大众文昌鸡海鲜店在经营过程中,从潭门范姓男子处采购“鳞砗磲”,标示“库氏砗磲”在店内海鲜展示玻璃柜销售,现场检查共发现9只“鳞砗磲”,标价150元/斤,合计65.88斤,价值9882元,均未销售。琼海中原海源文昌鸡海鲜美食园从潭门购进5只砗磲拿到店里销售。5只砗磲共25斤,销售价格158元/斤,至5月6日被该局执法人员发现时,均未销售。两店砗磲经琼海市渔政管理站证实为国家Ⅱ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鳞砗磲”,并由该站工作人员依法没收放生。

   琼海市工商局认为,两店非法出售国家Ⅱ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鳞砗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规定,构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琼海市工商局依法对两店分别作出了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