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3-13 15:54 浏览量: 1336
周智勇:请为市场无形的手松绑

周智勇

  酒店业不是垄断的行业,反而是市场化最充分、竞争最充分的行业,与国际接轨最早、最能按照国际惯例运作的行业,自然也就没有资格和能力制定和实施霸王条款。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消费领域奢侈淫逸之风逐渐盛行,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发展的严重滞后,导致我国一方面资源严重匮乏,另一方面又严重浪费,资源不足和能源利用效率低下已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制约。正因为如此,党中央才高度重视建立“节约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出台八项规定。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把“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充分说明中央对节约资源工作的极为重视。“构建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提出的战略号召,也及时确定下了我国未来发展的基本国策。

  随着中央政策效应的显露,全国各地也不断传出一些有关谴责酒店消费浪费的声音,而且矛头仅指向经营者:邯郸市工商局、消协以公开信的方式,谴责餐饮业经营者的“四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行为”,包括:设置最低消费;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收取另行消毒餐具、毛巾等配套服务;以格式合同、通知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行为,认为上述经营行为均为“霸王条款”。有独无偶,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公开宣布禁止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据悉,商务部也在积极酝酿出台《餐饮业管理办法》,包间费和最低消费应只选其一。这些争论与讨伐之声由来已久,作为一个饭店业的经营者,同时也是生活中消费者,笔者愿意抛砖引玉,与社会各界交流不同拙见:

  疑问之一:为何不能收取最低消费与包间费?

  1、收取最低消费与包间费是霸王条款吗?

  按照百度百科显示,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其长期存在有两个原因:第一,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第二,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可以选择什么。

  众所周知,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今天,饭店业、餐饮业(前者专指各星级酒店及其附属的餐饮设施,后者专指各类社会餐饮酒楼餐厅,为方便起见,本文统称为酒店业)供给远远大于市场需求,酒店业早已从最初的阳春白雪沦为下里巴人,无论是负责星级酒店的各级旅游饭店协会,还是负责餐饮管理的饭店业协会,抑或各地地方统计局,都能列举出一系列充足的数据来证明:市场上各级各类酒店供给应有尽有,残酷的市场竞争、供过于求早已经造成酒店业利润率严重下滑,甚至多年全行业亏损,何来垄断?不仅如此,由于酒店缺乏充足的利润与资金进行产品设计创新,更新改造缓慢,盈利能力低下,从业人员的待遇福利严重偏低,用工荒越闹越荒,加上食品原材料、能源等成本不断上扬,已成为社会各行业中利润垫底的产业。

  同时,现代社会信息爆炸,消费者有充足的渠道去了解酒店供给、价格、消费标准等所有消费信息,抛开电视、电影、广播、报刊、社团等传统媒体外,团购、折扣卡、积分卡、官网、微博等渠道也令信息源源不断,消费者有充足的方式去了解和选择。据“中国旅游研究院2012年发布的《中国休闲旅游客户需求趋势研究报告》显示,网络已经成为游客获取信息、进行产品预订、对旅行服务进行投诉的重要途径,四成以上国内游客已采用网站、BBS、论坛获取出游信息”不仅如此,经营者还需要去做好客户的开发、维护工作,唯恐失去每一位客户。如何谈及信息不对称?

  所以,酒店业不是垄断的行业,反而是市场化最充分、竞争最充分的行业,与国际接轨最早、最能按照国际惯例运作的行业,自然也就没有资格和能力制定和实施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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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收取最低消费与包间费是否合理?

  酒店的产品是什么?几十年前全世界的专家学者就给其下了准确的定义:酒店的产品是服务!是包括了客房、菜肴、环境、文化、员工等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服务的所有综合因素的服务产品!而非消费者及某些人士所片面理解的单纯的菜式或客房或其他任何实物。因为酒店出售客房仅仅是销售某一个时段的使用权,客人购买的绝不是该房间的所有权或其他权益。同样,消费者到餐厅消费,享受到的不仅仅厨师精心出品的菜肴,同时还享受了酒店装修营造出来优雅的环境、楼面服务员所提供的迎送、摆台、斟茶、倒酒等所有一系列餐饮服务,享受到了酒店所营造出来的餐饮文化。因此,酒店的产品是一个综合产品的结晶。

  理解了这一点,就理解了为何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收费上所表现出来的理念、文化、法规甚至法律层面的差异。

  从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来看,酒店提供的产品就是菜肴+酒水,所以我有权利单独选择菜肴而不选择酒水。逢年过节期间预定年夜饭被告知有最低消费或者不能点菜只能选择套餐,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深恶痛绝呼吁取缔。但是从经营者角度出发,其经营的产品是综合了菜肴、酒水、装修、环境、音乐、文化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产品,缺一不可。消费者既然选择来餐厅用餐,就应该尊重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在春节期间,按照我国法律,经营者要为没有返乡而留下来为顾客服务的员工发放三倍工资的节日加班费,过年期间所采购的原材料比平时上浮30%-50%甚至100%,谁来为成本上涨买单?总不能强行要求所有经营者都学雷锋义务服务吧?加上真正的垄断行业导致的水电煤气等价格上扬,节假日收费自然高于平日。一边想要高品质的服务,一边希望付出最低的费用是不现实的。

  深圳是我国市场化程度最高、竞争最充分的城市,在北京、上海等城市普遍盛行的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行规在深圳只有少数同行实行,这充分反映了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力量,只要没有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履行了事先告知的义务,是否实施某项行规就应该由经营者自行决定。不能为了片面保护消费者的权利而赤裸裸的侵犯经营者的基本权利,如果这样做最终受损害的不仅是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也会同样受损。因为当经营者无利可图时,势必任意降低出品品质、原材料质量和服务品质,偷工减料、偷梁换柱等等,如同旅行社的零团费一样,最后受伤的是否是消费者呢?

  3、为何要收取最低消费与包间费?

  从餐厅经营者的角度出发,酒店产品提供是有差异的。如同航空公司的舱位分为头等舱、公务舱与经济舱一样,享受的服务也不同,因而支付的费用也不一样。在头等舱,VIP客户的座位更加宽敞舒适,有更加完善的娱乐设施,食物可以单独配备自选,在单独区域办理登机牌,有专门的乘务员服务等等,航空公司之所以能提供这些更佳的服务,是因为在设计购买飞机机型的时候,已经支付了比经济舱更加昂贵的成本费用,并且在运营中要支出更多的费用,当然要在后期运营中逐渐收回这些成本并通过更加高端的环境和服务来赢取更多的利润,所以其价格为经济舱全价的1.5倍且不能打折(航空公司季节性促销升舱即经济舱全价可以升级使用头等舱座位和服务的情形除外),目前似乎还没有见到哪位顾客强制性要求仅支付经济舱的价格就必须享受头等舱的服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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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餐厅的包间为用餐的独立空间,一般带有洗手间甚至电话间或化妆间或者会客区域,具有私密性的特点,装修可能比大厅更加高档豪华,有专人服务员提供服务(一般的情况是大厅一个服务员服务三张餐台的客户,而包间是一个服务员服务一个包间,宾客舒适度更高)适合消费能力较高的客户选择使用。商家在装修包间时付出了更多的装修成本,在运营时提供了更加高端的服务和人力成本,单个餐位占用了更多的面积和空间,这些当然需要在后期的运营中收回成本并且争取赢得更多的利润。大厅是所有客人共享空间、服务和设施(如洗手间),适合普通客户使用。这两项费用的收取是保证商家基本经营的收费标准,只要商家在客户消费前以各种形式明确告知客户了,就给予了客户选择的权利:如果客户希望经济实惠,可以选择大厅消费或其他餐厅消费;如果需要使用包间,就需要达到一定的消费水准,并且付出更多的费用才能享受到相应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消费者也不应该也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经营方。换句通俗的话,你总不能在只有两位顾客的情况下,仅点两个炒青菜就强制性要求商家提供包房服务吧?酒店业已经是充分竞争的行业,各式各样的消费场所多如牛毛,根本不存在垄断的问题,消费者完全有权选择适合自己消费的场所。如果觉得收取最低消费和包间费不合理,完全可以到不收取最低消费和包间费的餐厅去消费,或者干脆直接到大厅消费!另一方面,经营者根据市场行情及自身经营状况,也有权制定合理的价格,只要不是天价,只要提前告知,一切就应该交给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去调节平衡。如果价格收费不合适不合理,消费者有权用脚去投票。

  2013年深圳春节年夜饭的预定现象再次体现了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力量。由于新一届中央领导提倡理性消费、反对铺张浪费并以身作则,导致深圳年夜饭预定比常年下降40%,为适应这种变化深圳大部分饭店都取消了往年惯常实施的年夜饭套餐和最低消费,消费者可以自由点菜,经营者只加收10%-20%的服务费。此事实进一步说明,在一个市场充分竞争的行业,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可以完全发挥作用而无需行政权力的介入,舆论的讨伐(甚至可以说是暴力)对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疑问之二:为何不能收取开瓶费或相关服务费?

  如前所述,酒店的产品绝非单纯的客房与菜肴,而是结合了有形的产品如菜式和无形的产品如服务,归根到底,酒店产品是综合性的服务,因此,客人到餐厅用餐时,环境、装修、音乐、文化、菜肴、酒水、员工的服务等等,都是餐厅提供服务产品密不可分的一部分。

  餐厅之所以拒绝客人自带酒水,往往出于两个原因:第一,客人到餐厅用餐如果自带酒水,偏偏这个酒水是假冒伪劣产品,客人喝坏了肚子,如何甄别是谁的责任?第二,酒水也是餐厅的产品一部分,如果客人都自带酒水,那么是否应自带酒杯,自己斟酒,自行搬运呢?酒店经营者没有义务为这些自带“产品服务”的客户服务啊!客人都自带酒水,经营者为餐厅装修的投入、员工的人工成本、购置酒水等成本如何收回?消费者为了降低用餐费用而不顾餐厅的声明一味强行自带酒水,犹如顾客到商场去说:“我只买西服的上装,不买西裤,你一定要卖给我!”或者说“我只买电视机,但是显像管你帮我拆出来,我不要,这样可以便宜些”,是否都让人难以接受呢?这两种情况与消费者自带酒水都是一样的道理。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里所指的消费者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指向的应该是不同餐厅的比较,比如这家收取费用高,你可以选择收费低的餐厅,或者这家收费,另外一家不收费,你可以选择不收费的餐厅。而不应该像有些道德卫士所理解的我就要到你这家餐厅来,你收取费用就不合理不合法!虽然我知道你的规定,但是我偏不给!那岂非成了国内典型的霸王消费吃霸王餐吗?经营者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定价、合法经营的权利又有什么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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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经营者也有权利去筛选与自己餐厅定位相符的顾客,决定自己餐厅的经营模式供客人选择。消费者去餐厅用餐,饮料、酒水与食品都是酒店产品一部分,只要在消费者消费前已经通过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明白无误地告知了消费者,同时,这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与现行法律无相悖之处,那么双方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进行平等、公平的交易。

  还有简单的财务知识需要给广大消费者提示的是:社会上普遍认为酒店的菜肴,特别是酒水标价远远高于市场零售价,所以认为是不合理的,是暴利行业。其实这是对酒店业普遍存在的误解,其根基就在于不理解酒店的产品不仅仅是有形的酒水,同时更多的是无形的服务(包括装修、文化、音乐、员工服务等等,顺便提一句,酒店播放背景音乐也是要向音乐协会上缴费用的)。酒店按市场价购入的原料、酒水,其金额仅是酒店的直接的经营成本,还有很多装修折旧、人工费用、卫生费、能源费用、租金、摊销、玻璃器皿、不锈钢、布草制服、客耗品等等许多间接费用都要摊入每一道菜肴与每一支酒水的价格中,所以其售价高于市场零售价就不足为奇了。按照目前国内酒店的经营效益,虽然毛利虽普遍相对较高,但最终利润非常薄,能高于8%就已经非常成功了,甚至很多餐厅亏损,成为酒店的负担。社会餐饮的效益也不容乐观,所以其出现的用工荒说明了经营者的难处:员工收入低,工作时间长,压力大负荷重,没有白领有面子,愿意从事该行业的年轻人越来越少。

  事实证明,在法律相对更加健全的西方,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是行业多年通行的作法,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相互尊重的体现,是保护经营者正常经营权益不受损害必要的措施。法律不能被道德所绑架,舆论不能单一考虑消费者权利而一味损害经营者的权利!更何况以目前中国经济的现状,整个酒店业都已经陷入企业低利润、员工低收入的怪圈。假如这种错误的舆论持续下去,势必使萧条落寞的酒店服务业更加雪上加霜!

  疑问之三:为何定金法则难以在酒店业实施?

  先进国家有《旅游饭店法》来约束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与义务,明确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但是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来进行判定,那么在客人预定及预定时交付的押金是何性质、如何处理就存在一些争议,尤其是酒店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未完善自身的操作程序与相关手续时,更加容易授人把柄,有理变成无理。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一:客户张先生电话预定某酒店3月2日豪华房1间,声明下午16:00时入住,由于预订部员工是新员工,未在电话中向客人说明预定保留至当日下午18:00时,过时将自动取消。结果当日酒店生意较好,等张先生晚上23:20入住时,该预定已被取消且销售给其他客人,恰巧酒店客房爆满,又无多余的房间,最后张先生在大堂大吵大闹,酒店不得不将其送至邻近酒店下榻,并且代其支付了一晚房费及交通费用。

  那么,作为经营方,既然酒店有为宾客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义务,也有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面对法律意识日渐浓厚的消费者以及不利于经营方的舆论环境和消费市场,怎样做才算相对比较完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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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谈谈客房及会议预订,有下列具体措施可以参考:

  1、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酒店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约定细则

  在客户向酒店做了预定之后,实际上与酒店已经发生了合同关系。在约定范围之内,酒店存在必须提供预定的客房及相应服务的义务,也有按约定收费的权利;而客户有享受酒店提供产品及便捷服务的权利,同时也有付费的义务。在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双方发生冲突之前,酒店作为经营方,必须要完善自身的服务与流程,保持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与客户之间关于预订的详细约定:

  诸如实现电话录音,或在给予客人的《预订单》上注明非担保预订的正常保留时间,或在向客人出示的《预定确认书》上注明保留事项:“如非担保预订,预定保留至入住当日18:00时(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过时自动取消”。所有的措施都只有一个目的:清晰地与客户确认预定的保留时间,如超过该时段预定将自动取消。只要证据充足,酒店在18:00或双方约定的时间之后将此房销售给其他客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如果能在取消前再次与客户沟通,是提高宾客满意度通行的作法。

  这种惯例实际上是保护了双方的权利。客人提前预定,对于酒店有利于提前吸引客人,对经营做出准确的判断,提高营业收入。同时也是酒店对预定客人的承诺,承诺客户在约定的时间前入住酒店,有干净的客房及时提供给该客人。但客户如果超出保留时间不入住甚至取消预定,酒店将承担此客房销售不出去的经营风险。如果一味保留而无任何担保手续,酒店可能面临该房间一晚甚至多晚的收入损失而无法向预定客人收费,酒店的权利无法保证。如果客人在超出时间之后仍希望酒店能够保留客房给自己,则应该提供信用卡、支票或提前转款给酒店,以提前预付或保证付费的方式来获得酒店超出约定时间之后的后续服务,否则酒店的经营权及合理收费的权利如何实现?事实上,笔者也遇到过很多客户,一味蛮横地要求酒店在经营旺季无期限保留客房或其他产品设施而不愿提供任何担保,不愿意支付定金。试问,在缺乏诚信的消费环境中,谁来维护经营者的权利呢?

  2、明确约定合同变化后的双方条款

  案例二:李小姐预定某酒店婚宴宴席20桌,并且缴纳了订金20000元,酒店方开具了收据。后来李小姐因为家庭原因,要求取消婚宴,退还订金,酒店方坚持己方有潜在经济损失(因为李小姐预定了该酒店的场地用于婚宴,酒店已经拒绝了其他客人的预定,假如李小姐不付费用,则酒店无法在很短的时间内重新找寻其他客户,实际则白白损失了该日应收到的营业收入)分文不退。结果最后双方诉诸法庭。酒店方呈上的证据中,收据上写明的是收到“订金”而非“定金”,最后判决酒店败诉,被判退回订金。

  在收益管理方面做得最成功的是航空业,多年的市场经济使航空公司在销售机票时机票的退改签规定非常清晰,明确告知,减少了后续的纠纷。酒店业已经充分吸取经验教训。客人在预订了会议等设施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情况会发生一系列变化,如客房增加或减少,会议室使用时间减少或延迟,用餐人数的减少或增加等等,都对酒店的经营产生影响。尤其是会议取消或延迟,将给酒店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即虽然客人可能提前通知酒店变更或取消事宜,但实际上酒店的产品与其他产品不同,具有非常鲜明的即时性的特点,已经为该客人预留了设施而客人又临时变更或取消,酒店无法及时将保留的设施出售给其他客人,因而产生了潜在的同时也是实际的经济损失:假如在当日不能出售,则永远都失去了当日的价值,即使在其他时段出售出去也无法挽回在预定取消当日而产生的损失,这就是酒店业产品脆弱之处。而消费领域的产品则无非是在仓库中多滞留一日,产生了额外的仓储费用而已,其本身的价值并不会失去(定制的产品除外)。在发生这些变化后,有个别客户往往会以未消费为由拒付费用。因此,酒店方必须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尽可能地考虑到变更和取消的可能性,双方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变化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事后的争执。例如:“以上房数为最低保证房数,如实际入住房数低于保证房数按保证房数收费,如实际入住房数高于保证房数按实际房数收费;实际房数高于预订房数酒店将视情况作安排。”又如关于变更或取消条款:“如预定方需要变更或取消,应于会议举办日前X天书面通知酒店方,经酒店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变更或取消,并且免收相关费用;如于会议举办日前X天书面通知酒店方,酒店将收取50%的费用作为补偿;如于会议举办日前X天之后书面通知酒店方,酒店方将收取全款作为补偿。”具体合作细节可以由双方协商而定,但必须落实为书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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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双方约定不明,司法实践中通常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市场发展不充分,垄断盛行,导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但酒店行业在我国已充分市场化,消费者已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双方地位已完全平等,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必须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

  3、收取的款项应是定金而非订金

  二者虽然读音相同,但却有本质的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在法律上为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当客人原预定取消的前提下,假如合同和收据上注明的是“定金”,酒店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没收定金来作为自己收入损失的补偿;反之,假如合同和收据上注明的是“订金”,那么客人就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以自己没有消费、酒店没有实际产生成本和损失为由要求全部退还订金(实际上这种损失是潜在和可以预见的,假如以餐厅为例,酒店为预定的宴会付出了人工劳动,婉拒了其他客户的预定,提前备货等等,都是发生了费用的),而恰恰法律上和司法实践中支持这种诉求的。因此,一字之差,失之千里。酒店应高度重视文本合同及员工操作的规范性,提前与客户沟通好所有的细节,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当然,这些都通通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的探讨,在实际经营中,还是应该充分考虑客户的消费情况、与酒店合作的经历、是否能找到替代方案等等各种因素,力争在收费的纠纷上与客户达成一致。

  疑问之四:为何小费成了过眼云烟?

  我国在小费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觉得员工收小费可耻,客人给小费冤枉,此风甚至影响到全世界,以至于全世界都知道中国的消费心理,外国人到其他国家旅游照给小费,到中国来却不再付小费;而国人出国也不愿意支付,以至于导游强行规定每人上缴免得挨骂。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文化差异造成。

  国外支付小费是很正常的事情,是对服务员优质服务的认可,对辛苦劳动的尊重,因此客人愿意支付来购买优质服务,员工乐于接受,更加高兴为提供令客人满意的服务,是一件双方皆大欢喜的事情。在国门刚刚打开的八九十年代,外国人是习惯性支付小费的。那时候酒店业薪酬相对较高,因此,酒店的员工一直被灌输社会主义优质服务理念,用婉拒小费来体现社会主义酒店员工的高风亮节:“为宾客提供优质服务是我们应该做的,收小费可耻”,于是明文禁止员工收取小费。殊不知此举也给外国客人带来困惑,本来支付小费是对员工服务的认可,服务员却拒收,是觉得小费不够多吗?时间一长,外国人都知道中国不收小费,也就越改越少甚至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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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年过去了,员工的收入虽绝对值有所增长,相对值却在降低,逐渐沦落为低收入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代表。收入本来就低,又没有小费额外收入,自然行业的流动性就远远高于其他行业,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

  收取小费是国际惯例,是西方文化中平等交易的一部分。国人走出去要改变观念,用小费来购买满意的服务,同样,员工收取小费也是符合国际惯例,我们应该禁止员工向客人索要小费,但是不应该禁止员工收取客人心甘情愿支付的小费,这样员工的收入有所增长,能弥补收入的不足,逐渐形成良性循环,留住更多高素质服务人才在行业内发展。

  疑问之五:为何旺季上浮价格屡屡受到干预?

  多年来,酒店业一直被冠以“城市名片”、“绿色产业”等多项桂冠,其实由于行业供过于求,价格持续低迷,酒店利润稀少,员工工作量超大,超负荷劳动,休息时间少,节假日不能与家人团聚,待遇明显低于市场行情,导致人力资源严重匮乏,已经成为制约酒店业健康发展的因素之一,而酒店业又是一个投资巨大、回报率低、回收期长的行业,因此酒店业缺乏创新发展的动力,大多是在经营的盈亏平衡点上挣扎。

  在这样的前提下,平日偏离价值远远低于价值的价格到了旺季自然有了上调的内在动力,这也是正常的市场规律,平日亏损的企业自然会利用旺季的机会争取多赚一点以弥补平日的不足。假如这种涨价虽然隔离掉一部分市场客源,但却是市场其他客源能够接受的,而接受价格的客源足以支持酒店的经营目标,那么就属于正常现象,也是市场经济供求关系的正常反映。假如远远高于市场需求背离了价值规律,那么客户自然会用脚来投票。在这方面,香港的旅游市场经过多年的洗礼磨练之后,已经非常成熟,淡季降价旺季提价,只要事先与客户讲明,收益管理做得风生水起。我国2010年海南客房天价风波过去后,报表显示该地区酒店平均房价大幅上升,出租率却迅速下滑,虽然REVPAR教平日略有提升,但是从收益管理的角度审核,仍然未能实现收益最大化;而客户也成为惊弓之鸟,大多选择了出国游,最后成为双输的结局,其负面影响甚至波及后面几年的旅游市场。从2011起,当地政府有相关价格文件出台,要求酒店提价遵照指导价执行。酒店价格拦腰斩半,生意反而有所回升,价格回归到价值合理的范畴。所以,市场无形的手总是会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市场灵活调节供求关系与供给价格,价格杠杆会自行寻找合理的平衡点,只要不影响国计民生,不一定每次都要政府用行政手段来控制。

  多年来,各地政府出于政绩或者形象考虑,在旅游旺季或大型展会前往往出台政策约束当地酒店业的提价行为,在酒店业看来是有苦难言。平日亏损或者利润几乎没有,无力更新改造,在旺季也因政策导向不能按照市场规律提价盈利,失去了许多发展的机遇。我们迫切希望,政府能够还政于民,不必要时不时念念紧箍咒作为唯一的控制手段,可以将更多的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的职能下放给行业协会,让行业协会担当起更多行业管理的职能,从大方向、大环境上引导行业发展,改变企业亏损时无人问津,企业盈利时就束手束脚,难以发展的窘境。

  国人的消费理念是一分钱一分货,你不愿意支付合理的费用,就必须忍受服务质量下降的恶果。所以,笔者迫切呼吁社会媒体正确引导消费者,重塑健康的消费市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为市场无形的手松绑,让市场经济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