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6-12-28 18:03 浏览量: 1339
中国烹饪协会等四大餐饮协会力挺
首起消费者状告酒楼收开瓶费获法院支持
    消费者自带酒水获法院支持,北京餐饮业引发震动。中国烹饪协会、北京市烹饪协会、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等四大饮食协会力挺收取“开瓶费”,同时中国烹饪协会还将汇总相关情况,向商务部进行报告。
    协会开瓶费收的是服务费用
    昨天,四家协会及北京60家餐饮业的代表共同就“开瓶费”问题召开研讨会。北京市烹饪协会秘书长罗远琪表示,消费者虽然自带酒水,“但是,进入了餐厅,就占用了餐厅的经营场所,享受了餐厅的服务,因此收取开瓶费实际是产生服务的费用。”北京市的三家协会将会共同洽谈这一问题,反映给北京市的相关政府部门。
    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秘书长何之绂认为,餐饮企业是专门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的经营单位,它要对消费者在店内整个饮食消费过程的卫生安全负有责任。此外,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酒水的销售是企业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都是自带酒水,餐馆还要无偿提供服务,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由谁来保护呢?允许顾客自带酒水,那么自带饭菜或者其他食品来餐馆消费该如何处理?”何之绂建议,是否收取开瓶费、收取多少开瓶费,都可以由市场来调节。
    餐馆餐饮不是暴利行业
    北京大董烤鸭店的董总经理告诉记者,现在他们仍然坚持谢绝自带酒水。他们的观点是,酒家当然是以盈利为目的,自带酒水的服务费实际包括了餐厅的租金、人工、电费、酒具损耗、税金等费用。
    很多消费者认为,酒水的利润要比菜品的利润高出许多,因此餐馆才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北京大董烤鸭店的董总经理表示,“毛利润和净利润是有区别的,餐厅的净利润达到10%至15%就是非常不错的了。因此餐馆绝对不是暴利行业。”
    北京今天假日海鲜城冯国栋经理告诉记者,根据他们的统计,自带酒水的比例占到来餐馆就餐客人的5%至8%,自带酒水造成的利润损失占整个酒水流水的一成左右。
    律师6收开瓶费有一定合理性
    企业维权法律顾问王寿魁表示,餐饮企业和顾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餐饮业并非垄断行业,它所有的资源都是有偿取得的。因此,企业有权利制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游戏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不得以格式合同做出违反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但是可以做出合理的规定。企业制定了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则,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就餐,同时餐馆也有选择的权利。
    北京中吉吉律师事务所孙敬国主任认为,收取开瓶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收取额超过一定限度就可能是无效条款。收取开瓶费的标准要根据餐厅的软硬件水平决定,而且必须尽到告知义务。
新闻回放
    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
    2006年9月13日,王先生到北京湘水之珠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被酒楼收了100元开瓶服务费。王先生将酒楼告上法院,湘水之珠酒楼却以菜谱中已注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湘水之珠酒楼在菜谱中载明的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酒楼这种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自带酒水收费”是饭店普遍作出的单方面规定,让消费者十分痛恨,有关其合法性的争论由来已久。近日,发生在云南省昆明市的一起消费者状告某快餐店返还“酒水服务费”案,将此争论引发到一个新的高潮。
    “开瓶费”的真问题究竟何在?
    自带酒水的现象,目前在一些地方已极为普遍。为什么消费者热衷于自带酒水?在笔者看来,主要原因在于酒店的酒水消费存在着暴利行为。消费者对“开瓶费”千夫所指,其真问题也在于暴利。一瓶酒值几个钱,开个瓶竟要100元,谁受得了?借人家的餐桌、餐具吃饭,该不该给人家一点“开瓶费”,假如商家收费公平合理,相信消费者是通情达理的。暴利现象,是在市场发育不健全、不完善的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种病态现象。遗憾的是,在现行的法律条件下,如何界定和追究“开瓶费”的暴利行为,尚存一定难度,这就更需要法官多付出一点智慧,既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还要确保使用法律得当。
    "禁收开瓶费"首获司法支持属于不当得利
    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近日,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海淀法院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至此,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
    “开瓶费”必须进行公平和充分的立法博弈
    “开瓶费”涉及多方的利益,而且各方意见纷纭,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原则进行定分止争,当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长远来看,“开瓶费”问题毕竟是利益区分和衡量问题,这种问题的解决最终是应当交由立法机关,经过民主的程序,用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而不宜直接由司法决定。所以,立法机关应当就“开瓶费”交由消费者、商家、专家和社会进行充分讨论,再交由专家进行调查研究作出法律草案,并通过举行立法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进行充分的立法论证,最后交由人大进行表决,用法律形式确定“开瓶费”的性质。只有通过了正当程序进行了充分的立法博弈,“开瓶费”的规则才能融合各方的意见、反映各方的利益,才能真正做到公平与公正。